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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真正把县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实施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区盟《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单位、各乡镇要按照《凉城县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把本单位、本乡镇应公开的内容,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文件、宣传单、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公布。
  三、对应公开不公开或在政务公开中搞假公开的单位和乡镇要追究该单位、乡镇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因没有及时公开应公开的事项,而造成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单位和乡镇,县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和乡镇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范围,不仅要追究负责政务公开的直接责任者和直接主管人员,还应追究该单位、乡镇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六、责任的承担形式,不仅承担行政责任,还包括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影响重大,触及刑律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七、责任追究结果要及时向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追究的结果应及时进行公开,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责任追究后的工作改进情况要及时进行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的监督。
  九、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凉城县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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