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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预公开制度

  一、为切实推进县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实施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区盟《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决定和办理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只要不属于保密事项,事前应公开听取群众意见。
   三、预公开的事项包括:
   1、事关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活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其实施、落实情况。
   2、当年为群众办实事的项目、目标、时限、责任人、进度及完成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投资数额、资金来源、到位和支出情况,以及工程的实施情况。
   4、大额度资金审批使用情况,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5、专项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
   6、一定时期内群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
   7、其他需要预公开的事项。
   四、实行预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应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开、公正。
   2、依法公开的原则。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3、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开的方式、时间等要力求方便群众,要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
   4、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五、预公开的方式。预公开不仅要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而且要因地制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召开会议、征求信函等多种形式。
   六、预公开的时间要求:预公开应针对所公开的内容和需决定的事项,在公开后要留有充足的时间,以便群众能够充分的参与和发表意见。对需决定的事项和方案,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七、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凉城县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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