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政府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本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认真贯彻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过错追究。
丢失案卷或因保管不善丢失主要证据材料或损污案卷资料无法弥补的。
违反办案程序一人对当事人及其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的。
违反办案程序对当事人主动缴纳的处罚保证金出据非正规票据的。
需要依法扣留 (封存)财而未申请实施扣留(封存)措施致使违法物品被转移隐匿或者案件难以查结的.
需要提交案委会或案件评查小组讨论的重大案件而未提交的。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及时查办,错过查处时机的。
给违法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通风报信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查处情况不按时向上级交办单位反馈或反馈假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通报批评;
停职检查;
调离执法岗位;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前款规定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根据过错发生的情节,可合并适用。
凉城县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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