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有关法规条例;组织草拟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办法;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办法。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制定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主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拟定全县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
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全县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土地股价工作。
主管全县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行政复议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
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行署、自治区、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土地市场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协调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主管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土地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申报、审批和发证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组织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和使用,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按规定申报、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结果。
组织编制县基础测绘工作,实施测绘行业管理。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新成果。
承办县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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