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全县的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参与制定全县经济社会中长期发挥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全县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的环境检测、调查评价、环境统计、环境功能区划分等工作,编报环境检测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贯彻执行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等具体管理制度,推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目标责任制、限期治理等项制度。
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的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辖区环境保护产业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组织调查处理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纠纷问题,处理群众来信接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和裁决环保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人大、政协环境保护提案。
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工作。
组织领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以及行政科技工作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组织领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以及行政科技工作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